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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26元过期食品
被罚1万元合不合理?
湖北蕲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纠治“小过重罚”
“这件事让我得到了教训。我保证以后一定定期检查库存,及时发现并处理快过期的产品,避免售卖过期商品。”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一家超市的老板黄某收到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心里长舒一口气。
2023年,退休后的黄某在家门口开了家小超市,本想赚点钱补贴家用,不料在货架上混放了价值26元的过期食品,虽未售出,但被行政机关作出“没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干的是小本生意,要挣1万元不容易啊!”黄某承认了自己的不当行为,但对罚款金额表示无法理解,拒绝缴纳。
2024年底,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这一线索。经调查,检察官了解到黄某确实存在违法事实,但系初次违法,货物总值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且无证据证实因出售过期食品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该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小过重罚”的情形。
为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检察官多次走访当事人和相关行政机关倾听意见。今年1月16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黄某的家庭情况及整改情况,并重点阐述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首违不罚”原则和1万元罚款对于一家小超市的巨大影响。
“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听证员们一致认为,黄某确实是无心之失,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1万元罚款过于严苛,希望能酌情减免。蕲春县检察院结合听证员评议意见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从“过罚相当”“首违不罚”的角度依法重新作出决定。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对黄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据悉,为更好纠治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形,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完善“检察建议+公开听证+跟踪回访”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同时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以“监督+服务”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裴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