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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变毒品走私!广西一男子海淘“迷魂药”被判刑 →
2024-12-27 20:35  浏览:245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展会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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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南宁市横州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购买精神药品案,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苏某某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手机某APP一聊天群得知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出售,遂通过该聊天群添加境外人员为好友。之后苏某某3次通过网络向该境外人员购买三唑仑,并通过国际包裹寄递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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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苏某某境外购买的三次毒品中,虽三次均未检测出三唑仑,但在后两次购买的可疑毒品中检测出其他类型毒品。在第二次购买的毒品中检测出氯硝西泮16.44克;在第三次购买的毒品中检测出咪达唑仑0.184克,氯硝西泮、咪达唑仑2.74克。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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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三次从境外购买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苏某某第一次走私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苏某某减轻处罚。

最终,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从折算上看,1克氯硝西泮相当于0.0001克海洛因;1克咪达唑仑相当于0.0001克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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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称其妻子患有产后抑郁,不想与其过夫妻生活,便在明知某APP群中售卖的三唑仑是国家规定的管制类精神药品情况下,仍然从境外购买入境,虽然商家寄递了其他类型(咪达唑仑、氯硝西泮)的精神药品,但该精神药品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综上,苏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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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明令禁止、管控的精神药品,千万不要因种种目的而购买、使用,切莫以为通过网络渠道从境外购买不会被追查而抱侥幸心理。

二、走私毒品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样,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毒品不仅摧残吸毒者个人身体健康、更衍生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新型毒品,要充分了解其危害性和伪装性,进一步增强抵御意识和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广西禁毒】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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