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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毒15公斤!警方连抓 3 人斩断跨境贩毒链
2025-07-03 21:09  浏览:528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展会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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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发现一犯罪团伙从境外购买了一批毒品欲在昆明交易。历经一个月的缜密侦查,6月6日,民警在昆明某地抓获购买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缴获毒品可疑物27块(净重15公斤),查获涉案车辆一辆,当日21时许,又在昆明西收费站附近抓获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董某、马某。

目前,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发布人:b133****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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