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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一——定分止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0 14:50:29   浏览次数:3  发布人:d86e****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文| 本刊记者 花蕾“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仅仅‘定分’还远远不够,重在‘止争’。通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认可、接受裁判,实现止息纷争。‘定分’不易,‘止争’尤难。”202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调研组在“枫桥经验”诞生地浙江调研,他指出,这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新的更重责任,也是每一起案件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花蕾

    “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仅仅‘定分’还远远不够,重在‘止争’。通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认可、接受裁判,实现止息纷争。‘定分’不易,‘止争’尤难。”202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调研组在“枫桥经验”诞生地浙江调研,他指出,这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新的更重责任,也是每一起案件都应当孜孜以求的目标。

    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七讲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讲述了行政庭与第二巡回法庭合力化解“孙氏三兄弟案”背后的故事。三兄弟因企业经营不善陆续下岗失业,因担心“老无所养”,10年间与人社局等基层部门因职工身份、工龄计算、社保缴纳等问题产生纠纷。通过多次实地走访、现场调解,在各方努力下,争议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实现审前化解。

    2024年1月,审判管理质效指标体系在全国法院正式施行。9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指标体系再次优化调整,强烈突出实质解纷导向,力求用最少的环节实现定分止争。因此,必须牢牢锚定定分止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围绕做实严格公正司法,如何做到在党委领导下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张军院长提出要求——

    做到公正司法定分止争。“定分”是以法律手段明是非善恶、定权利归属,是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止争”的前提。要围绕“止争”的要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落到实处,把审判理念从重“结案”转到同时更重“解纷”,持续提升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能力。

    践行公正司法“如我在诉”。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劳资纠纷、医患纠纷、小额借贷、交通肇事等民生案件时,要深刻理解广大老百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耻讼”“厌讼”,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实际,真正把老百姓的难事当成自己的家事来办。要善于通过党建引领、融合抓实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等,不断提升法官感同身受的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确保公正司法效果良好。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基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实体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审判的底线。要始终把确保司法公正、确保案件质量、确保裁判效果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效率而损害质量。“忙,永远不是质量问题的借口!”要积极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把服判息诉、实质解纷的工作做实做细,努力实现案件审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强化公正司法领导责任。院庭领导要扛起带领队伍的责任。要把党建工作与审判管理、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有机融合起来,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法官能力素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要做实严管厚爱,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真诚提醒帮助每一名同志。要做实人性化的科学管理,让每一名法官、干警都能从内心深处认可管理、接受监督,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专家点评

    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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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顾培东

    2024年,人民法院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过程中,进一步把定分止争提到了突出位置。定分止争,努力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

    首先,定分止争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观念和视野上从案件审理向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转变与拓展。在定分止争的目的导向下,案件审理不再仅是对纠纷的处理,同时更是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参与;案件审理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及重要环节,由此进一步凸显了人民法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次,定分止争意味着纠纷实质性化解,即案件审理不再停留在简单地对纠纷是非作出判断,而是挖掘纠纷主体之间争议的实质,把握争议的焦点,对纠纷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作出妥善安排,尽可能平复纠纷主体的冲突与对立,缩小冲突的社会影响范围,修复相应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纠纷对社会运行的阻滞,特别是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延伸或衍生,提高司法行为的总体成效。

    再次,对定分止争的追求表明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对机械司法现象的克服,发挥人民法院及工作人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在更大程度上转变司法作风,改进司法方式与方法,提升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实际能力。

    最后,定分止争显示了人民法院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努力。通过对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各主体参与诉讼活动的成本,最大限度地节约审判资源,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耗费大的现实困境。

    当下,我国社会发展与变化日益加快,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对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因此,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变化趋势,总结长期以来司法审判积累的各种经验,汇聚各级各地法院的司法智慧,探寻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方法与路径,特别是建立起恰当的评价体系与机制,引导法院及审判人员合理配置并利用好司法资源,灵活、妥帖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裁判、调解及司法建议等各种手段,综合、集约化地处理好司法所面对的社会纠纷,保持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把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推向更高水平。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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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2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7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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