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对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
本是开开心心到餐厅就餐,却遇到某短视频平台拍摄打卡视频,视频上传网络后被转发评论,碰到这样“糟心事”的女生将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经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女生赔偿1万元(据11月13日《长江日报》)。
随着社交网络及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视频直播、Vlog已然成为人们记录生活的常用方式。拿出兜里的手机,随手在公共场所拍个视频,这种场景极为常见,但随之也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随手拍”路人违法吗?路人可以以何种方式入镜?当自己被拍摄发布后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由此可知,“随手拍”并不是想拍就能拍,征得路人同意是关键。如果拍摄者未经路人同意,想将视频内容用于发布朋友圈、自媒体或者其他商业用途,就要注意谨慎公开,否则“一不留神”就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假如拍摄行为对他人的私人生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造成侵害,还可能涉嫌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各类短视频拍摄“一棍子打死”,而是需要对拍摄行为予以规范,让拍摄者清楚行为的边界并守好法律底线。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短视频拍摄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是否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行为。若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合理目的,“随手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除以上几类行为外,在拍摄短视频时不慎将路人拍入其中,该怎么办?假如拍摄的路人影像不具有可识别性,难以构成肖像,则不存在侵权的情况。如果所摄入的画面是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因此,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短视频发布前要将路人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对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进行模糊处理。
当路人发现自己“被入镜”后,要及时制止,积极维权,依法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对违法者予以惩处,从源头上阻断违法视频的传播。各短视频平台也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入驻博主的管理,对于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生活的短视频,应及时叫停并予以相应处罚,彻底消除“问题短视频”的生存空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拍摄短视频要守住法律底线。为了流量把路人当成道具,只会把拍摄短视频变成损人又不利己的“麻烦事”。在尊重并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分享、创作短视频,应当成为每一个人的习惯。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杨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