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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实现“内在结合”和辩证统一,并因此确立“具体普遍性”,这一问题并非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具有自明性,如何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是其中尤需进行深入理论破解的重大哲学难题。传统哲学执着于理论哲学的解释原则,决定了它始终无法真正实现这种证成。在此重大问题上,马克思完成了解释原则的根本转换和跃迁,他从实践哲学这一全新解释原则出发,把“普遍性”理解为与“特殊性”有机统一的“生活世界的相通性”,为克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裂,并因此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开辟了具有启示性的理论范式。这一全新理论范式鲜明地凸显了马克思哲学的现代哲学变革意义,并对于克服长期以来,尤其在现代社会深刻影响人们思维方式、价值选择,乃至行为方式的抽象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两极对立,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普遍性 特殊性 具体普遍性 理论哲学 实践哲学
作者贺来,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长春1300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P149—P166
责任编辑:莫斌
把“普遍性”与“特殊性”、“共相”与“殊相”二者“内在结合”起来,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这是我们的日常话语和理论叙事中最经常使用的语式之一。在这种表达和话语背后,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智慧,而其中最核心的哲学意识就是对“具体普遍性”的自觉理解和追求。
要使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获得清晰深入的阐明,我们必须深入思考:普遍性与特殊性究竟是如何实现相互渗透、相互联结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内在统一”或“相互联结”,表明二者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水乳交融”的有机统一性,然而,如果承认“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不同的两个维度,那么,二者何以克服和超越其“异质性”以及各自的“片面性”而实现内在的统一?所有这些问题,实质上可归结为一个核心问题:与特殊性内在统一的“具体普遍性”究竟如何成为可能?其深层的机制究竟如何得到透彻的阐明?
把这一问题置于哲学发展史,可以发现,它并非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具有不证自明的性质,而是需要进行深入的哲学证成和理论破解的重大难题。对此进行重新深入反思,反思实现“具体普遍性”的内在机制,仍是一个需进一步探究的十分重大的理论课题。
一、“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的证成难题
要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内在统一,并因此生成和确立“具体普遍性”,首先面临的前提性问题是:“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何以可能?而要回答这一问题,最为要害之处又在于阐明:“普遍性”如何既寓于“特殊性”之中同时又保持其为“普遍性”?我们把这一问题概括为“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的证成难题。
在哲学史上,为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哲学家们形成了存在论与认识论两种典型性的思想进路。
在存在论的层面上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这是传统形而上学存在论的重大主题之一。传统形而上学存在论包含双重企图:一方面,它要论证“一切即一”,即“特殊性”根源于“普遍性”;另一方面,它又要论证“一即一切”,即“普遍性”存在于以之为根据的每一个“特殊的存在者”之中。传统形而上学存在论以把握“普遍性存在”作为其根本目标,同时它又以这一普遍性的存在为根据,为现实世界中具有特殊性和异质性的存在者提供解释,它试图在既“超越”后者的同时又“内在于”后者,从而使自身成为“内在于特殊性”的“具体普遍性”。
然而,上述双重企图始终包含自身无法解决的深层理论困难,柏拉图著名的“分有说”的困境最为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亚里士多德虽然反对把“共相实体”视为特殊存在者之外的独立存在,试图在普遍性中注入特殊性内容,但他最终仍坚持“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它们将是不可知的;任何事物的认识均凭其普遍性”,列宁的评价颇为中肯:亚里士多德“在一般与个别的辩证法——概念与感觉得到的个别对象、事物、现象的实在性的辩证法——上陷入幼稚的混乱状态,陷入毫无办法的困窘的混乱状态”。其后,上述悖论以变换的方式一再出现,如何在“普遍性”优先地位的前提下同时证成其“内在于特殊性”,始终构成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一个重大理论困难。
近代认识论充分意识到了传统形而上学存在论进路的理论困境,认为其根源在于颠倒了“存在”问题与“认识”问题的关系,强调必须在认识论的层面上,实现“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的证成。在认识论层面上,“普遍性”不再是形而上学的“存在”的属性,而是人的认识把握对象的理性思维能力的规定性,“特殊性”也不再是存在者的存在属性,而是处于与人的认识活动关联之中的认识对象的属性。人的认识活动就是运用普遍概念,通过对“特殊性”的认识对象的把握,形成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因此,“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不再是人类认识活动之外的形而上学的实体统一性,而是人的认识活动的“功能统一性”。康德曾在其《纯粹理性批判》中作出了典范性的表述。
近代认识论进路试图从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的认识关系中把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并从二者“有机联结”中证成“具体普遍性”,从而克服前述传统形而上学存在论进路的非反思性和独断性。然而它与后者一样,并没有真正摆脱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外在关系”性质,哈贝马斯曾中肯地指出,在这种进路中,“首要的形而上学问题,即‘一’与‘多’、无限与有限彼此如何相关,现在以一种先验形式重现。知性世界与感官世界之间的模糊状态,把旧的问题转化为许多新的问题”,在这种认识论的转换中,“普遍性”维度依然占据着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个体的不可言说性这个遗留下来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知性科学活动把特殊性纳入普遍规律之中,根本不必考虑何为个体”,就此而言,“特殊性”与“普遍性”依然处于外在的二元对立之中,“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无法获得真正的证成。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到,传统哲学无论是形而上学的存在论进程,还是认识论进路,均以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并确立“具体普遍性”为鹄的,然而,它们最终都陷入了难以摆脱的理论困境。我们需要切实反思的是:导致这种理论困境深层的根源究竟是什么?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思想进路虽然立足点各不相同,但均分享着共同的理论前提,那就是它们均是以理论哲学的基本立场和解释原则作为出发点的,这决定了它们所理解的普遍性必然是“抽象普遍性”而非“具体普遍性”。对此,黑格尔曾作过深刻的分析和反思。他指出,传统形而上学在根本上所运用的是一种“理智的观点”,它把普遍性的知性概念视为通向“实在”本身的根本途径,认为这种“普遍性概念”超越了特殊事物的偶然性、离散性和易逝性,构成了后者的本质的真理。以此为基础,普遍性与特殊性既被作为一种“逻辑关系”,同时又作为“存在关系”被确立起来。近代哲学的认识论同样遵循这种理论哲学立场和理智观点,它把本体论层面超验本体的普遍性转换为人的思维规定的普遍性,知性概念构成了这种思维规定的核心,并与认识对象处于彼此对立的外在关系之中,这意味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裂,构成这种认识论的开端与归宿:“由知性所建立的普遍性乃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坚持地对立着,致使其自身同时也成为一个特殊的东西了”。
可见,只要坚持理论哲学的解释原则,把“普遍性”理解为“知性概念”的“普遍性”,所形成的就只能是与“特殊性”处于外在关系之中的“普遍性”,亦即“抽象”而非“具体”的普遍性。
因此,超越理论哲学的解释原则,就成为克服上述“抽象普遍性”,证成 “具体普遍性”的关键。在哲学史上,黑格尔曾从其辩证法出发为此做出了重要的努力,他试图赋予理性以辩证运动的本性,使知性概念的枯骨“通过精神,活起来成为内容和含蕴”,从而改造上述两种思想进路从“理智的观点”出发所理解的“知性普遍性”。在他看来,具有辩证本性的理性概念不同于知性概念,后者坚持“由于排除足以区别于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的抽象普遍性,而理性的“普遍性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性里同时复包含有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在内”。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这三者的任何一方都需要在与另外两个方面相互关联和相互规定中,通过既分离又统一的“辩证运动”,获得自身存有的意义,只有这种“普遍性”,才是 “具体普遍性”。
很显然,黑格尔用“辩证理性”克服“抽象的理智观点”,其深层意图是要以精神的能动创造本性为根据,把“普遍”与“特殊”从传统逻辑的形式推理关系转换成概念内涵的否定性统一关系,从而重构关于“普遍性”的解释原则。应承认,与上述传统形而上学存在论和认识论思想进路相比,黑格尔自觉意识到了抽象的“理智观点”这一理论哲学立场所具有的深刻困境,为推进“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这一难题的证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 黑格尔的上述理解,始终蕴含一个内在的矛盾。一方面,他试图以辩证理性变革和超越抽象理智观点的抽象性和独断性,显现出了黑格尔试图超越传统理论哲学解释原则的强烈意向,在他看来,单纯的理论活动“事先假定了一个业已先在的世界”,因而“理论理念”作为“普遍的东西”,是“自在自为的无规定的东西”,只有“自为的自我决定的概念本身”的辩证运动,才能克服抽象的理论活动的有限性及其所造成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等的抽象对立,实现其辩证统一,黑格尔把概念这种自为、自我决定的活动称为区别于“理论活动”的“实践的理念或行动”,认为与抽象的理论活动相比,“实践的观念”要“更高级”,因为“这种观念不仅具有普遍的资格,而且具有绝对现实的资格”。但另一方面,黑格尔辩证理性所蕴含的实践哲学意向,仍然从属于思辨唯心主义的基本理论范式,使得他并没有在根本上彻底摆脱理论哲学的基本信念和解释原则。这导致“普遍性”作为“特殊性”的“本质”和“真理”,无论是存在的优先性,还是价值的优先性方面,都必然居于后者之上,构成了后者的目的和归宿,正如黑格尔本人所承认的:“思想是思想的自身又是思想的对方,思想统摄其对方,绝不让对方逃出其范围。由于语言既是思想的产物,所以凡是语言所说出的,也没有不是具有普遍性的”,语言的逻辑功能、超感官的概念本质,在黑格尔辩证法中始终居于最根本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列宁虽然高度肯定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实践观念不仅具有“普遍性的优点”,而且具有“现实的优点”,但同时指出它是“狭隘的”和“片面的”,这不仅体现在黑格尔的实践观念局限于“道德的善”,更重要的是,他的“实践观念”实质是“自为”“自我决定”的概念运动的逻辑环节,因此,这种“实践观念”最终必然在其绝对唯心主义的窠臼中失去真正的现实性质。这充分说明,黑格尔并没有从根本上跳出传统形而上学思辨哲学及其理论哲学思维定式的固有缺陷,他所论证的“具体普遍性”本质是“概念的普遍性”或“逻辑的普遍性”,因而最终仍然是以“抽象的普遍性”为归宿的。
以上讨论充分表明:只要执着于理论哲学的解释原则,无论具体表现为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近代认识论,抑或思辨辩证法的进路,都难以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因而也无法通向真正的“具体普遍性”。只有超越在此问题上的理论哲学解释原则,实现从理论哲学立场向实践哲学立场的转换,才有可能克服以往哲学在此问题上的深层困境,而这正是马克思哲学所开启的重要思想视野。
二、“普遍性”解释原则的转换
哲学以把握“具体普遍性”为开端,却以“抽象普遍性”为归宿,这一悖论的产生,根本症结在于理论哲学的解释原则遮蔽了人的“普遍意识”的生活实践根基。在最为根本的意义上,“普遍性”并非抽象概念的现成规定性,而是植根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及其所具有的普遍性品格。对此获得充分的思想自觉,推动对“具体普遍性”的解释原则从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的深刻转变,这是马克思哲学的现代哲学变革所带来的重要成果之一。
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这一解释原则的重大变革,是马克思批判哲学发展史的重大思想成果并进行创造性转化的产物。试图从实践哲学的解释原则出发理解“普遍性”,在马克思之前的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曾做过重要的努力。例如,康德把哲学区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这“在原则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从实践理性出发,证成道德先天法则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构成其实践哲学的基本主题。黑格尔批评康德的实践理性及其对普遍性道德法则的证成是缺失实体性内容的“主观性的形式主义”,克服康德实践观念的主观的形式主义,赋予其内在的规定性,构成黑格尔实践观念的根本出发点,在他看来,“实践的态度是从思维即自我自身开始。它首先显得跟思想是对立的,因为说起来它自始表示一种分离。在我是实践的或能动的时候,就是说,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就规定着我自己。而规定自己就等于设定差别。但是我所设定的这些差别,那时依然是我的,各种规定属于我的,而我所追求的目的也属于我的”,强调只有从这种“实践态度”出发,才能克服主观的形式主义的普遍性,并生成“具体的普遍性”。费尔巴哈批评黑格尔以“普遍”为实体,因而实质上停留于理性抽象,以“普遍”消解了“个体”,与之不同,他强调生活、实践对于理性抽象的优先地位,要求把“类跟个体同一起来,把普遍的东西个别化,而正因此却也把个体普遍化”。马克思充分肯定黑格尔的实践观念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但同时指出其“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因而它实质上是“实践观念”而非“现实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肯定费尔巴哈对于黑格尔哲学的“理性神学”本质的批判,但同时指出费尔巴哈只是从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实践,并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这决定了他仍然把理论活动视为真正人的活动,并因此只能把人“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因而仍然是一种“抽象普遍性”。克服康德“道德实践”的狭隘性,超越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各自的抽象性,马克思把实践活动理解为人感性的对象化活动,从而使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现实性”和“普遍性”品格得到切实的体现。
与前述传统哲学的存在论和认识论进路有着根本不同,在马克思看来,在最为根本和本源的意义上,“普遍性”是人的感性实践活动的本性,马克思论述道:“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在这一论述中,马克思把“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称为“普遍的”存在物,而且把“普遍的”与“自由的”这二者置于同一意义层面。在此,“普遍性”在其最为基础的意义上,既不是形而上学概念本体的属性,也不是人的思维和认识的概念规定性,而是以“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作为基本生存方式的现实的人的根本性质。马克思的这种理解,根本性地扭转了理解“普遍性”问题的思想眼光,它超越以往在此问题的“理论哲学”解释原则,在一个更为本源的层面上,奠定了“普遍性”的真实基础,彰显了“普遍性”的实践哲学内涵。
人的实践活动的这种“普遍性”首先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之中。马克思认为,“对象性”是一切存在物的特性,但人与他物对象性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他一切事物都只能以有限的自然存在作为自己活动的对象,人却能够在实践活动这一对象化活动中,以整个世界无限的存在物作为自己生存活动的对象,对此,马克思说道:“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无论是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就在于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而人和动物相比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
可见,当马克思在上述意义上阐发“普遍性”时,他所强调的是:人虽然与动物一样,来自自然,但与后者不同,人与自然不是直接的同一关系,而是通过对象化活动,既从自然分化、从他物剥离,同时又是更加深入自然、同化自然并与之结为一体关系。这表明:第一,由于人特殊的生存方式,人的存在与其生存环境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他生命体的存在受制于特定天然条件的束缚和限制,人的实践活动则向整个自然界开放,从而使人的对象世界具有了无限的丰富性;第二,由于人特殊的生存方式,人的生命存在与生物存在的物种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人的实践活动使人的生命摆脱和超越了自然生物物种的规定,并因此具有了自主自为的性质;第三,上述二者的统一,表明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本性发生根本变化,人超越了动物本能生命的狭隘性和贫乏性,成为了全面、丰富、自由和开放的存在,对此,马克思论述道:“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人的生命存在的这种全面、丰富、自由和开放的性质,体现了人的对象化活动与其他存在物的对象性的根本区别,因而也集中地体现了人在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所具有的“普遍性”。
人与自然的对象化关系中所体现的这种“普遍性”,同人与他人的对象性关系之中所体现的“普遍性”是内在统一的。在马克思看来,人对自然的普遍性的对象化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从事对象化活动的人在根本上具有社会性质,这种“社会性的人”和“社会性的活动”与人对自然的对象化关系内在关联在一起,共同体现了人的存在方式的“普遍性”本质。
人与其他动物一样,均具有“群聚”的性质。但人的“群聚”性质与后者有着根本的区别。后者基于生存和繁衍的本能需要,通过形成群体来应对环境的挑战,它具有如下最为基本的特征:其一,封闭性。动物群体的生存范围完全由其各自所属的物种本能所规定和限制。其二,分隔性。这既表现在同一物种的生物群体之间的相互分隔,也表现为不同物种的生物群体之间的相互分隔。其三,直接同一性。同一群体内,生物个体与其所属的物种中所有的其他个体只是“个体”的差异,而无“个性”的差异。与此不同, 实践活动打破了人们彼此之间的封闭性和隔离性,要求每个人在对对象世界的共同创造和占有中,与他人形成一体性的社会关系,并在这种社会性的关系中,获得和生成自己的“个性”。单个的个人只有在与他人的“共在”中,在广泛的社会联系中才能运用共同的社会力量,才能发展自己的能力,获得自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个人的发展历程就是这种社会联系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进程,不断突破地域、族群界限,从民族地域性的历史转向世界性的社会历史,建立起个人间全面和深入的社会的普遍联系并因此使狭隘的个人成为“普遍性的个人”,这一进程正是人的自我生成和自我解放进程,同时也是人的“普遍性”的获得和生成过程。
上述人与自然、与他人社会关系中所体现的人的存在的“普遍性”,均根源于感性实践活动的“普遍性”。感性实践活动作为人特有的生存方式,使人与世界形成了一种其他所有存在者都不具有的普遍性的对象性关系。人在对象化活动中,把自身融入到外部世界之中,并同时把对象变成为我的存在;同时,在实践活动中,人与他人所结成社会性的普遍交往关系,这既是对象化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环节,也是人与外部对象形成否定性统一性的条件和前提。可以说,实践活动就是一种人与人、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对象化活动,通过这种活动,人与外部世界、人与人不断生成越来越广阔和深入的融合关系。就此而言,人既是自主自为的存在,同时又是一种向外部世界、向他人无限开放的存在。正是这种关系中,人的实践活动以及人的存在的“普遍性”获得了充分的呈现。
马克思哲学对“普遍性”的生活实践基础的上述理解,充分暴露了以往哲学关于普遍性的理论哲学解释原则的无根性,它表明:抽象的“概念普遍性”并不如其所宣称的那样具有自足自因的性质,只有以上述具有普遍性品格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理论哲学层面的“普遍性”才能获得自身坚实的根基。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意识不是外在于实践活动的独立存在,而是奠基于生存实践活动的“实践意识”。实践活动是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而且,人的这种对象化活动总是在与他人“共在”的社会关系中展开,“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在此过程中,人们感受到自身与他人的“共同性”和“相通性”,意识到自己并非孤立的“鲁滨孙式的个体”,而是具有“普遍性”的“自我”。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强调:“我的普遍意识不过是以现实共同体、社会存在物为生动形态的那个东西的理论形态……因此,我的普遍意识的活动——作为一种活动——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
可见,具有普遍性品格的社会性实践活动,才是普遍意识最为深层的根据。脱离具有普遍性品格的历史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掩盖和遗忘人现实的社会关系的真实性质,把意识和语言抽象为独立的存在,正是前述传统哲学从理论哲学的立场,把“普遍性”把握为抽象的“概念普遍性”的深层思想根源,对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正像哲学家们把思维变成一种独立的力量那样,他们也一定要把语言变成某种独立的特殊的王国。这就是哲学语言的秘密,在哲学语言里,思想通过词的形式具有自己本身的内容。从思想世界降到现实世界的问题,变成了从语言降到生活中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第一,“普遍性”最为深层的基础在于人现实的感性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普遍性品格,只有实现从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解释原则的转换,才能获得对“具体普遍性”更为根源性内涵的理解和把握。第二,以往哲学对“普遍性”的概念化理解,其实质是关于“普遍性”的实践与理论维度之间关系的颠倒,它脱离了“普遍性”的实践哲学内涵,把理论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普遍性”视为独立的存在,这必然产生对“普遍性”的抽象理解,并使其无法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
三、“生活世界的相通性”与“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的证成
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对于“普遍性”的解释原则的转换,必然使“普遍性”呈现出新的内涵和意蕴。这为克服以往哲学所造成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分裂,并因此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开启了具有启示性的思想视域。
从马克思所确立的新的解释原则出发,“普遍性”的内涵不再是凌驾于“特殊性”之上,与之处于二元对立的等级关系结构之中的概念同一性,而是与“特殊性”有机统一的“生活世界的相通性”。这包含内在相关的双重意蕴:其一,人的“生活世界”是“普遍性”得以展开和呈现的“内在性平面”;其二,在生活世界的这一“内在性平面”上,“普遍性”不再意味着抽象的“概念的同一性”,而是指向在实践活动中历史性的生成、扩展和深化的人与自然、人与他人彼此关联、相互融通的否定性统一关系。
把“生活世界”视为“普遍性”得以展开和呈现的“内在性平面”,意味着这样一种重要的思想自觉:“普遍性”只能在人的“生活世界”这一地基上才能获得切实的理解。从“生活世界”之外或之上的“超越的平面”回到“生活世界”这一“内在性平面”,是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的基本前提。
深究前述传统哲学的理论哲学解释原则,可以看到,它在深层所体现的从人的“生活世界”之外或之上的“超越的平面”理解“普遍性”的思维定式。它相信哲学和哲学家可以站到人的生活世界之外,超越感性的现象世界,获得世界“永恒在场”的“普遍本质”;这种“普遍性”本质最终体现和凝结为“普遍概念”,后者不仅代表着哲学的知识形态,而且还是“世界的本质”和“现实的内容”。很显然,这种思维定式在理解“普遍性”及其与“特殊性”的关系时,必然坚持抽象的“同一性”思维:“普遍概念”作为世界的“普遍本质”,从“特殊性”中超拔出来,成为在后者之上的主宰性力量和第一原则;同时,它也必然坚持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等级思维”,把处于矛盾关系中的一极归结为另一极,在普遍与特殊以及与此相关的矛盾关系中,前者被置于绝对的优先和支配地位,后者对前者则居于从属和屈从地位,在此前提下,“普遍”与“特殊”的“内在统一”必成虚幻。
马克思从实践观点出发,在根本上否定了从人的生活世界之外,以“上帝眼光”把握“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的合法性。在马克思看来,人本身就是一种“世界性”的存在,可以说,“人就是人的世界”,无论就其始源关系,还是历史发展关系,二者都具有内在融合、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世界也不是外在于人、与人相分离的抽象客体,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通过人的参与而生成的“属人世界”。人与世界的这种相互构成、内在统一的关系表明,以往哲学试图把人从生活世界中“抽身”出来,以一种外在于或凌驾于生活世界之上的姿态,寻求世界的“普遍本质”,如同拔起自己头发离开地球一样,是一种无根的幻觉和妄想。
马克思使哲学从“生活世界”之外的“超越的平面”回到“生活世界”这一“内在性平面”,彻底消解了对人与世界关系的外在性理解,在根本上终结了试图用普遍性的概念对“世界”进行总体性把握的思维定式,从而为重新理解“普遍性”及其与“特殊性”的关系奠定了现实基础。从此视域出发,“生活世界的相通性”将取代“概念的同一性”,构成“普遍性”的基本内涵。
在马克思看来,由实践活动所创造的人的现实生活世界是由复杂的矛盾关系构成的否定性统一体。马克思强调,对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必须 “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这意味着对人而言现实的“生活世界”既不能归结为外在于实践活动的“无人身”的神性力量,也不能归结为与人无关的纯粹自然界,既不能归结为主观性个体的唯意志活动,也不能归结为个人之上的抽象共同体的主宰力量,而是一个由人的生存实践活动所展开的矛盾关系的否定性统一所构成的现实世界。这即是说,由实践活动所生成和创造的人的生活世界具有双重性,它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超越个人的社会性,既是自然的,又是属人的,等等,这些按照“概念的普遍性”的同一性逻辑无法共存的矛盾关系在人的生活世界中彼此联结在一起,相互贯通,构成人的现实的生活世界。因此,要理解人的生活世界,就必须把握构成人的生活世界的这种彼此联结和相互贯通的矛盾关系。正是在这种理解中,“特殊性”与“普遍性”克服了抽象的外在对立并真正实现了历史的、辩证的统一。
这种生活世界的“相通性”首先意味着人的生活世界不是一个同质性的、单一的世界,而是融涵差别和对立并在这种差别和对立的否定性统一性中形成的现实世界。如果说人之外的其他自然物是自身同一的,它与其他自然物之间处于外在的隔离关系之中,那么,与之根本不同,以实践活动这一对象性活动作为基本生存方式,意味着人不是“现成”的、“无所需求”的、自因自足的孤立实体,而是必须把自身能动地“外化”在他的“对象”和“他物”之中,实践活动的普遍性即体现在它能把自然界万千差别的特殊存在均作为对象,只有通过“对象”和“他物”,人才能构成和生成自身,并确证自身的本质,甚至可以说,人在实践活动中“外化自我”的同时,也意味着“内化他物”,二者乃是同一个过程。通过感性实践活动,既融涵特殊和差异,同时又沟通不同种类的他物,克服和扬弃对立,推动人与世界建立和实现不断深化的统一,这种蕴含异质性、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否定性统一整体,才是人现实的生活世界。
人的生活世界的“相通性”不仅意味着它是包含差别性和对立性的否定性统一,同时还意味着它是包容多样性的个性,并以此为前提所实现的个性与社会性的否定性统一。马克思强调,“社会性”构成了人的实践活动的本质规定,社会生活构成生活世界的基本内容,但这种社会生活既不是超越和脱离个人的抽象的“整体性实体”,也不是“原子式个人”的机械结合,而是不同生命个体在实践活动中所实现的内在融合,马克思说道:“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包含个体生活,同时又不断打破和超越它们之间彼此的孤立和隔离,不断拓展和深化彼此的“相通性”,所体现的正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普遍性”。
很显然,这种人与他人社会关系的“相通性”中所体现的“普遍性”,不是某种笼罩和凌驾于个体生命之上的“概念”或“共相”本质,它以个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为前提,并且人的生命的个性越是具有多样性,人的存在“普遍性”的内涵就越加丰富、深入和充实:“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人们——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就是这种存在物。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与此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是:不同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结合,又构成个体充分发挥其独立个性的前提和条件,在实践活动的展开中,不断扩展和深化与他人的普遍性的社会联系,在“社会化”的同时推进和实现自身的“个性化”,既是人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独特生存和发展方式,也是人的社会生活“普遍性”的集中呈现。
不仅如此,“生活世界的相通性”所体现的这种普遍性与差别性、普遍性与个性的否定性统一,还是人的生活世界不断否定和超越自身、向更高的形态跃迁的深层动力。马克思曾从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关系出发,把人的历史发展描述为三种基本形态,第一种形态是“人的依赖关系形态”,在此阶段,人与他人之间处于原始的、未分化的统一关系之中;超越这种状态的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现代资本主义推动了民族地域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使人摆脱了狭隘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人们之间建立起广泛的社会性关系,马克思肯定:“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就此而言,这一形态表明人与他人的一体化的社会关系的扩展和深化,因而也意味着人的“普遍性”程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这种“普遍性”在根本上是通过对物的依赖而实现的,因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体性关系尚具有形式和外在性质。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第三种形态,即“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条件下,个人与社会、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才能得以彻底克服,在这里,每个人既是独立个人,同时也是普遍的人,个人与社会真正融为一体,建立起一种自由的一体性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普遍性”也由此获得了全新内容并跃迁到更高的形态。
在上述理解中,那种过滤他物的差别性和异质性、消解人的个性并高居于他们之上的、构成其“共同本质”的“普遍性”在根本上被消解了,那种从超历史的抽象原则出发规定人的历史发展的“普遍性”不复存在,相反,“普遍性”体现为人与充满差别性和特殊性的对象世界在历史中不断深入的否定性统一关系,体现为差异性和异质性的生命个体超越自身界限与彼此隔阂,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与他人和他物所不断生成和深化的一体性的统一关系。如果说“概念的同一性”意义上的“普遍性”以否定和抹杀个别性、差异性为前提并以寻求个性和差异性之外的“普遍概念”为目标,那么,在这里,“普遍性”则是在承认差异性和个性的前提下,追求它们之间历史性的关联和融通。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生活世界的相通性”这一“普遍性”的内涵所呈现的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的现实生活世界的性质。在此,“普遍性”不再是与“特殊性”相隔离和对立的抽象存在,相反,它与后者成为相辅相成、内在贯通的统一体,或者说,它只有在与后者的一体性关系中才获得自身的存在。相应地,“普遍性”也不再是现成的概念规定性,而是在实践活动中人与世界的关联和融通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生成过程,“生成性”而非“现成性”,构成了“普遍性”的根本特质,如果说“概念的同一性”把“普遍性”把握为一个具有“名词”性质的现成存在,那么,在后者那里,“普遍性”则呈现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生成的具有“动词”性质的存在;与此内在相关,“普遍性”也不再代表凌驾于个体性和特殊性之上并对后者进行规范的、永恒的、超历史的永恒真理,而是面向未来、随着人的生存实践活动历史性呈现和拓展的生活世界空间,它随着人的生存实践活动而不断展开,在历史过程中不断扩大人与他人、人与世界融通和统一的广度和深度,“历史性”而非“超历史的永恒在场”构成“普遍性”的重要特质。
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从“生活世界的相通性”出发理解“普遍性”的内涵,“普遍性”与“特殊性”真正成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分离的否定性统一关系。传统哲学从理论哲学解释原则出发所导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两极对立关系,在此转换为通过人对象化的实践活动,在人与他人、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中达成沟通、实现否定性统一的生存实践关系,转换为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展、丰富和深化的人与他人、人与自然相互融合的一体性关系。这就从根本上瓦解了传统哲学理论哲学解释原则把 “普遍性”视为生活世界之上的超历史的概念同一性原则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僵硬对立。一句话,马克思哲学通过解释原则的转换,揭示了“具体普遍性”深层和根源性的内涵,为克服“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长期困扰着哲学史的重大矛盾,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开辟了全新的理论范式。
四、“具体普遍性”理解范式转换的理论效应
马克思哲学对“普遍性”的生活实践基础的奠定,所实现的从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的解释原则的转向以及从“生活世界的相通性”的角度对“具体普遍性”内涵的揭示,其意义并非仅仅对某一哲学范畴进行了重释,而是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国内外学者已有多方阐发,克服传统哲学理论哲学优先性的立场,从理论哲学走向实践哲学,这是现当代哲学的重要趋向,马克思是这一趋向的重要思想先驱。立足本文主题,我们可以看到,以何种方式阐释“具体普遍性”,证成“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在深层关涉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两种不同解释原则。可以说,马克思哲学在“普遍性”问题上所实现的理论变革,既是马克思所推动的现代哲学革命的产物,同时又从一个重要角度集中彰显了马克思所实现的现代哲学变革意义。
在现当代哲学中,消解“普遍性”理解的传统理论哲学思维范式,从人的生活实践视野出发重释“普遍性”,已成为诸多重要哲学家的自觉追求。例如,后期维特根斯坦从“语言游戏”观点出发,对寻求语言的普遍的、先验本质的传统哲学理解模式进行了深入批判,认为“语言游戏”在根本就是我们的生活形式,由于生活形式的生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涵盖一切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普遍概念”和“先验本质”均为虚幻,“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普遍性”,只能是“语言游戏”中“重叠交叉”的“家族相似性”,这意味着不同的“语言游戏”既有不能被还原为抽象“概念普遍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同时又有着彼此交织和相互渗透的相通性。很显然,消解传统哲学在“普遍性”问题上的“概念同一性”思维、转向生活实践中语言意义的“相通性”,是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重大旨趣之一。再如,伽达默尔曾这样明确概括哲学解释学的基本旨趣:“我最终懂得将其看作解释学基本经验的东西,正是把普遍的东西的具体化这一伟大主题”,“普遍的东西的具体化”是与“普遍的东西的抽象化”相对而言的,后者所体现的是把“普遍性”理解为“普遍概念”的理论哲学解释原则,与此不同,伽达默尔把哲学解释学视为实践哲学,认为理解作为人基本的存在方式,总是发生在具体情境中,理解过程不是抽象普遍原则对具体情境的单向支配,而是一个沟通普遍性与特殊性、使普遍性具体化的过程,而“对话”正是沟通这二者的中介和桥梁:“这个对于我们实践情境、对于其中如何去做的理解不是独立性的,而是具有对谈的特性”, 在对话实践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被超越,“普遍的东西”得以“具体化”, “具体”的“普遍性”得以生成。再如哈贝马斯,他被称为当代哲学中“普遍主义的代表”,但他对“普遍性”的理解,恰恰是要克服传统形而上学在“普遍性”问题上的“同一性思维”和“意识哲学”范式,并以此为前提,在一种“后形而上学”的交往理性的视野中重释“普遍性”,其核心要义是:“普遍性原则”作为“主体间”交往活动的价值规范,在主体间的交往实践中有着深层根据,这意味着,“普遍性”不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抽象的同一性,而是“多元声音”中的“主体间”交往实践所生成的“理性同一性”。虽然有学者批评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仍保有传统先验哲学的残余,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从不同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这一视角,强调“普遍性”所具有的“相通性”而非抽象“同一性”意蕴,无疑是深刻的。
对于现当代哲学在“普遍性”问题上所呈现的上述发展动向,中国学者张世英曾把它概括为“哲学的横向转向”,指出它与传统哲学不同,“哲学的最高任务不只是达到同一性或相同性,而是达到各种不相同的东西相互融合的整体,亦即达到天地万物之相通、相融”。再如陈嘉映也提出,区别于传统形而上学把“普遍性”理解为抽象的“共相”,当代哲学立足于语言学转向的成果,提出了另一种对“普遍性”的理解方式,即从“通”的角度重释“普遍性”。这些概括都十分中肯地揭示了现当代哲学克服对“普遍性”的抽象理解,重释“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重大趋向。
联系前文不难看出,在这一趋向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马克思是最早和最为重要的理论奠基者之一,而且与后来者相比,马克思以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为基础所确立的新的解释原则及其对 “具体普遍性”的证成,具有更加本源和根本的意义:现当代哲学对“普遍性”的重新理解,主要建立在“语言学转向”成果的基础上,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要求“我们打破僵死的抽象概念,而进入活生生的交谈、对话”,“使谈话的一方进入到和参与到另一方的世界中去,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通’”,这种“相通的普遍性”更多的是语言层面的“翻译的普遍性”。马克思哲学充分重视语言在人与人交往和交流中的作用,但正如前面分析的,马克思哲学强调,人们的语言交往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只有在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中才能得以生成、发展和丰富,因此,从语言层面对“普遍性”的重新理解虽然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但它只有回归社会性的、历史的感性实践活动才能获得更加坚实的根基。因此,在此问题上,马克思哲学既具有鲜明的现代哲学变革意义,同时又体现出其更为独特而深刻的理论洞见。
马克思哲学在“普遍性”问题上所实现的现代哲学变革,不仅是理论观念的深刻转换,而且对于克服长期以来影响人们思维方式、价值选择,乃至行为方式的抽象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两极对立,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不仅是哲学发展史中尖锐的理论分裂和冲突,而且贯穿在人们的观念和现实生活中,承载着重大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等现实意义。当代不少哲学家已指出,抽象的普遍主义所导致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后果,集中体现于它以“客观中立”的姿态,把某种价值原则视为普世的抽象规范,来实现对现实生活中与之相对抗的特殊性和异质性因素的支配和控制。尤其是在今天日益全球化的现代社会,这种后果越来越尖锐地凸显出来,在诸如个人与共同体关系上,不同民族和社会与人类社会关系等重大问题上,把某一方面的价值原则绝对的普遍化,必然导致抽象的个体主义或抽象的整体主义以及二者的分裂和对立。针对抽象普遍主义及现实后果,以后现代主义为代表的激进多元主义试图颠覆一切“普遍主义”的价值尺度和价值标准,从而解放被压抑和控制的异质性和差异性因素和力量,但与此同时它又走向了拒斥一切普遍性共同价值的抽象特殊主义极端,正如伍德所说的那样:“这种以谋求解放、维护多样性为由而否定启蒙运动的普遍性是自相矛盾、事与愿违的。我们对差异性和多样性、对反对压迫斗争多重性的正确态度是不应该摒弃全部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观”。
面对这一重大课题,马克思哲学对“普遍性”理解所实现的解释原则的变革,对普遍性的“生活世界相通性”内涵的揭示,凸显出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启示我们,在现实生活和历史发展中,努力追求一种既充分承认和肯定特殊性,同时又向他人和整个世界积极开放,从而结成与他人与世界更为广泛和深入的一体性相通关系,应成为当代人和当代社会自觉的价值追求。这一点,在个人与共同体、在不同民族与人类社会的关系等当代社会十分突出的问题上得到了尤为集中的体现。
在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问题上,长期存在着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抽象对立。前者把“共同体”视为所有“个人”的普遍性化身,认为它代表着“普遍的善”因而应成为每个人无条件服膺的价值理想,后者则把个人视为绝对的价值实体,认为它既是价值实现的唯一动力与主体,也是人的发展的唯一目标。这二者的抽象对立,在历史上给人和社会发展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尤其是今天,它已成为现实生活中最尖锐的价值冲突和分裂之一。
马克思哲学通过对“内在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的证成,在根本上消解了这一对立。从“生活世界的相通性”这一“具体普遍性”的内涵出发,个人与共同体将不再被把握彼此对抗的关系,而转换为在历史进程中不断深化和生成的相互融涵的一体性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此问题上的“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对立,在根本上所体现的是“人的依赖关系”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两种生存发展形态的冲突,面向未来,摆脱这二者的抽象对立,实现“人的自由个性”,应成为人的发展现实的价值追求,在此,“人的自由个性”是与所有人共同的、普遍的自由发展密不可分的,它必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这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个性”必须以普遍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真实共同体”为条件才成为可能;同时,这种由普遍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真实共同体”又内在地要求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在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所形成的普遍性的共同体才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追求“自由个性”,但并不因此使个人成为与他人隔绝和对立的“孤立的个体”,而是把他与他人的自由个性以及共同体的普遍自由统一在一起,同时,“共同体”也不以“普遍性”压制和否定个人的“自由个性”,而是把这种普遍性视为“自由个性”的内在规定。很显然,在个人与共同体的“内在相通的”这种一体性关系中,长期对峙的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争将获得真正的辩证和解。
如何理解和处理不同民族和社会发展的“个性”和“特殊性”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性”之间的关系,在今天同样已成为每个民族和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坚持从抽象“概念同一性”理解“普遍性”的理论哲学解释原则,必然认为所有民族和社会的历史发展必须无条件服从某种先验的、为所有社会和民族都遵循的现代化模式。很显然,这必然是以对各民族和社会的个性和特殊性的遮蔽为前提和代价的。出于对这种抽象普遍主义立场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激烈反弹,又很容易导致另一极端,即拒斥和割裂与一切普遍性向度的关联,把自身民族和社会的国情和历史境遇的特殊性绝对化,盲目拒绝人类现代化事业的普遍经验和共同价值,并因此走向彻底的“地方主义”乃至封闭保守的道路。可见,只要坚持从抽象“概念同一性”理解“普遍性”的理论哲学解释原则,就无法避免上述“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二元对立。
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对普遍性的解释原则的变革及其对“普遍性”内涵的重新理解,为回应这一难局提供了一条根本性的思路。马克思通过对人类实践活动方式,尤其通过对现代人类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历史性分析,深刻地揭示了现代社会不同民族和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的一部分,马克思把这一趋势称为“各民族的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在“世界历史”时代,每个民族和社会都不可能以孤立的形式、在封闭的条件下各自平行发展,而必然与人类整体的社会历史进程具有普遍性关联,或者说,每个民族和社会在相互的关系上已经处于与人类的这种统一体系之中。在此意义上,任何特殊的“民族主体”和“社会主体”,都与“人类主体”之间具有“内在的相通性”。与此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所具有的这种“普遍性”,又正是各个不同的民族和社会在相互作用和彼此交往的历史性实践中得以形成和深化的,离开不同的特殊民族和社会及其参与和创造,所谓人类社会的普遍性将成为空洞的抽象概念。从“生活世界的相通性”的视域出发,这种普遍性内在地要求以各民族和社会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为前提,它不仅不排除后者,而且必须以充分发挥其个性作为自己的内在规定和条件,可以说,各个民族和社会从其特殊历史条件和国情出发,在追求自身发展和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发展道路和现代化经验,都构成人类世界历史和现代化普遍性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每个民族和社会在世界历史和现代化进程中越是个性化、越具有独创性,人类社会整体所形成的普遍性就越丰富和充实。
可见,从上述理解出发,不同民族和社会的特殊性与人类整体的普遍性之间所具有的一体性相通关系得到了清晰而深刻的阐明。它表明:在今天,各个民族和社会及其发展愈具有独特个性,人类社会整体的普遍性就愈具有广度和深度,因此,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不同民族及其发展的特殊性和个性;同时,各不同民族和社会之间处于本质性的统一联系之中,其生存发展都与整个人类社会共生关联,就此而言,又必须从与人类普遍性的总体联系出发看待一个民族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要求后者为人类社会普遍的发展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并为之承担应有的责任。这种一体化关系,体现的正是马克思所描述的作为新唯物主义立足点的“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价值自觉,它既克服了凌驾于各个民族和社会之上,以某种同质性和齐一化模式压制其个性和特殊性的抽象普遍主义,也克服了无视和抹杀人类已经进入普遍性的“世界历史”阶段、把自身从人类社会隔离的封闭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的狭隘立场,为处理各个民族和社会的特殊性与人类社会普遍性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具有根本性的思想原则和价值理念。
对“具体普遍性”以及“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理解,是贯穿在人们的观念、行为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重大课题,因此,马克思哲学关于“普遍性”所实现的变革性理解及其所带来的理论和现实效应是全方位的,上述所讨论的个人与社会生活共同体、不同民族和国家与人类社会之间关系等问题,仅是这种效应之中的一些典型性表现。马克思哲学所确立的关于“具体普遍性”的新的解释原则及其所呈现的全新内涵,犹如“普照的光”,为我们重新审视和回应困扰着人类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启了深具启示性的重要思想范式。
〔本文注释内容略〕
来源:中国学派
新媒体编辑:张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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