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四评议组在豫开展听庭评议
公诉人庭上“见招拆招”精准指控
“你们是否把钱交给对方验钞?验钞后钱放哪了?钱处于谁的控制之下?”
“对方说U币(即一种虚拟货币)已转账完成后,你们是否向上线核实U币是否收到?怎么核实的?”
“你们商量时说,即使使用强硬手段,也要把钱拿回来。强硬手段是什么意思?”
5月12日至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评议组赴河南,先后对信阳、洛阳、许昌、郑州等地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进行听庭评议和推门听庭。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指控的一起抢劫案中,公诉人对证人出庭的交叉询问以及对辩护意见的有力答辩让评议组眼前一亮。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合谋以U币交易牟利。该案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较多、被告人不认罪、庭审对抗性强。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被告人主观意图是诈骗还是抢劫、犯罪对象是U币还是现金、暴力程度是否能压制被害人反抗等争议焦点,抽丝剥茧,层层递进,还原案件全貌。
“我们不是抢,而是拿回自己的钱。”被告人当庭翻供。对此,公诉人通过举证示证,清晰展示U币交易时间轴,明确了钱款交付过程及被害人取得占有的事实,并传唤目击证人出庭,直观还原案件细节。针对被告人辩称“暴力程度尚未达到抢劫”,公诉人表明并非只有使用刀枪棍棒才是抢,并通过深入分析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作出有力回应。
在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最高检第四评议组观摩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庭审。该案中,黄某一方前往约定斗殴地点途中,将无辜路人误认为对方斗殴人员,对其实施殴打。席某一方到达约定斗殴地点后对黄某一方追击、辱骂。黄某一方随即逃窜,双方在市区主干道造成人员围观、交通堵塞,相关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开庭当日,积极参加斗殴的席某、黄某两名未成年人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被告人席某、黄某辩称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公诉人分别从二人的主观意图、客观参与行为及危害后果作出有力回应;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案系聚众斗殴预备、中止的答辩意见,公诉人明确指出双方“约架”并为斗殴实施聚众行为,双方多次更换“约架”地点并积极赶赴现场形成大范围人员的聚集、对峙,且席某实施的追击、辱骂行为及黄某的殴打无辜路人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终,面对公诉人精准有力的指控,被告人席某、黄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在这两次庭审中,公诉人有策略、有技巧的讯问,有层次、有重点的举证,有逻辑、有针对性的辩论,都给观摩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予以肯定的同时,最高检第四评议组成员也化身“质检员”和“教练员”,根据两次观摩庭审的实际情况,聚焦实战需求,分别从法律文书撰写、讯问询问技巧、举证质证策略、庭审应变能力等多个维度提出了意见建议:如对不认罪案件的讯问阶段减少开放性问题的设置,为后续示证揭示辩解的不合理性做好铺垫;结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不同成长经历、犯罪手段等,有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法庭教育,真正实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惩治挽救并重。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刘立新 张叶青 王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