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小艾没想到
自己“好心”让“瘾君子”
在自己车上
“吞云吐雾”过毒瘾
竟然犯下了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换来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某日凌晨,小艾和三个“朋友”从KTV出来后依然兴致盎然,他们驾驶车辆从城区前往郊外。夜色中,三个“朋友”就在小艾车内“吞云吐雾”起来。不过,他们抽的可不是一般的烟卷,而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下车,不许动。”正当车内三人“过瘾”时,警察突然出现。小艾车上的吸毒人员满某某、廖某某、吴某某等三人被抓了个现行,小艾让三人在车内吸毒的事实也被警察录音录像。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是犯罪。”检察官指出,小艾在明知他人吸食的电子烟系毒品的情况下,仍让他们在其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小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判刑后,小艾悔不当初,让他没想到的是,在他车上吸毒的满某某等三个所谓“朋友”,只是被处治安拘留。
“容留吸毒是犯罪,吸毒则是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检察官说,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吸毒场所不仅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居所,也包括营业性场所、交通工具等。
容留他人吸毒,实际上是为吸毒人员提供违法的温床。千万不能因“好意”“碍于情面”,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触犯的是刑律,是犯罪。”检察官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天眼新闻】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