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流量造假”,除了封号、罚款等,法律是否有进一步的处罚?被侵害利益者是否有方法维权?
北京某科技公司旗下有一款“快某”APP,主要用于短视频和直播等。某日,该公司发现一些直播间存在异常的“涨粉”情形。
原来,该平台的一些主播使用了杭州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直播场控软件,也就是俗称的“涨粉神器”,通过批量购买虚假关注、点赞量、评论等方式“烘托人气”。
在该软件运营的一年多时间里,杭州某网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收取充值总额近50万元。
于是,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直播水军通过刷量软件造假数据,通常来说,是由网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由平台依约予以处理。那从法律上,可否给予其进一步的处罚?面对虚假流量带来的市场秩序危害,应该如何治理?
说案例、讲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政文部、人民网推出“说法”特别策划,本期“说法”关注网络直播流量造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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