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贩卖、制造毒品的罪犯高某、黄某执行死刑。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临刑前,高某、黄某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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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高某、黄某伙同他人制造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售出部分。2020年6月,公安人员在多个制毒场所共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粉末3900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92000余克,以及制毒原料、制毒工具。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高某、黄某购入约150千克氟胺酮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2020年6月,公安人员在多个场所共查获氟胺酮56600余克。
2021年12月3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高某、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高某、黄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高某、黄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出售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二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依法核准高某、黄某死刑。
【来源:中新网、防城港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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