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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月13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持续优化检察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统筹建立健全宏观业务质效分析、共性业务指导、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制度机制,更好保障高质效办案。贯彻落实“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是新时代新征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高质效推进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检察人员要在思想观念上转变、在管理机制上破局,更好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围绕“三个结构比”
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提升业务管理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研究水平。“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突破,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结构观念。以“三个结构比”为宏观导向,抓实业务管理的“三个提升”,有利于增强业务管理水平与检察业务发展的适配性。
提升“四大检察”的协调性。“三个结构比”是对一个时期、一定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判断、趋势判断和系统判断,其中,履职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要着眼宏观层面,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研判检察业务履职是否充分、监督短板是否补强,通过健全完善综合履职相关制度机制,优化检力结构,最大化实现人岗匹配和案件分配均衡,提升检察资源的质量和效率。要聚焦中观层面,分析各业务条线存在的短板弱项,完善跨部门协作,健全内部线索移送、研判、督办机制,重点加强对民刑交叉、行刑反向衔接、公益诉讼案件中内部线索双向移送的跟踪、督办。要立足微观层面,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办案结构分析,把检察专项工作、数字检察应用场景等与区域工作重点、发展特点相结合,因地制宜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提升检察履职的主动性。分析研判“三个结构比”中的履职结构比、案源结构比,有助于全面掌握办案与监督、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促进精准拓宽法律监督渠道,与时俱进增强工作主动性。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创新监督履职方式,统筹集约调用办案力量、指挥调度大要案办理等方式,不断增强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整体效能。要强化监督线索发现和集约管理机制效能,统一线索移送标准,建立线索跟踪督办机制;积极建立和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持续深化线索挖掘,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要增强延伸法律效果的能力,善于从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监督依法履职、健全完善机制、系统治理等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把“三个善于”落到实处。
提升分析研判的科学性。“三个结构比”旨在更好统筹“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运用好“三个结构比”所提供的思路方法和整体性视角,扩大业务研判的观测范围,厘清履职结构比、案件结构比、案源结构比的实际情况,做好宏观分析研判。要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宏观质效分析与微观质量评价相结合、定期分析研判与日常工作调度相结合、案管部门主导全院分析与业务部门主导条线分析相结合,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提升业务管理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激发业务管理的整体效能。
围绕全方位管理
抓实案件管理工作
案件管理侧重对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全方位管理。程序管理主要进行程序性管控,确保程序公正,实体管理侧重维护良好的办案环境,保障案件办理循着法律轨道顺利推进。案件管理是做好业务管理的基础、促进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抓实流程监控、反向审视、重大敏感案件监管等案件管理“工具”,实现案件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控。
推进流程监控实质化运行。流程监控是以过程控制实现办案质效提升,既是抓规范和效率,也是抓质量和效果。要完善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机制,通过案卡填录培训指导、日常检查、专项核查、实地督查、通报整改等举措,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要完善涵盖线索发现、受理、调查、决定、问效、结案、归档等基本节点的全闭环流程监控管理机制,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推进反向审视工作规范化。反向审视具有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双重功能,是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健全反向审视机制,建立反向审视工作清单,推进重大敏感案件监管制度化。要强化上下联动,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案件办理指导,统一司法办案标准和法律适用。要严格落实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完善覆盖检察办案全过程的及时报告、风险评估、舆情应对机制。要明确识别标准、综合考虑舆情敏感性、案件特性、涉案人员及受害人范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等多项因素,结合区域特点,明确重大敏感案件的识别标准,推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围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
抓实质量管理的“三个建立”
质量管理侧重于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贯穿于业务管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是个案微观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保障。聚焦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抓实质量管理的“三个建立”,有利于在检查和评查有机统一、检察管理与流程管控的融合互促中提升监督办案质效。
建立“自查+检查+评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要围绕检察官自查、业务部门检查、案管部门评查建立一体化工作机制,制作案件自查和检查责任清单、计划清单、问题清单,把检察官自查和业务部门检查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前置环节,其结论列入案件评查报告。完善“常态化检查+专项评查”微观管理机制,聚焦重点办案领域、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环节形成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指引,统一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标准。落实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办理”,列明办理必备要素(案卡填录、文书上传等)、时间节点和程序流转、结案条件(上报结论和分析报告)等内容,确保检查、评查到案,责任到人。
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智能化系统。坚持程序评查和实体评查并重,人工评查与智能评查并举,建立覆盖“四大检察”的质量检查、评查智能化系统。精准把握检查、评查需求,坚持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结合,选配资深检察官、专业力量参与智能化系统研发设计,精准掌握检查、评查中的痛点难点。准确掌握检查、评查要点,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梳理“四大检察”案件检查、评查要点,分类建立智能化索引,增强评查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坚持程序评查与实体评查相结合,通过自动检索重要流程、关键节点等程序性事项,实现对所有办结案件的全面、常态化的监督,通过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进行智能比对,重点关注案件实体性瑕疵,促进实体公正和类案研究。
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运用机制。完善检查、评查结果反馈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讲评、个案类案通报等方式,推动工作从“发现问题”变为“解决问题”。加强激励机制建设,把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作为检察官入额、退额以及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鼓励担当作为、依法履职。梳理制作“检察官办案画像”“检察人员综合履职画像”,多角度对案件质效进行综合打分,立体化、数字化、可视化呈现办案检察官司法办案行为,树立办案正反面典型检察官和案件,既评优质案件,又抓不合格、瑕疵案件,切实发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质检”作用。
围绕司法责任落实
抓实检察管理的“三个完善”
检察管理是业务、案件、质量的综合管理、全面管理。要与时俱进优化完善检察管理模式,区分司法办案责任与司法管理责任,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推动建立“大管理”格局,进一步凸显管理监督的重要性。
完善司法管理责任。持续强化“管理要素”在检察发展要素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管理组织体系,构建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为统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司法管理组织体系,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优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责、履职要求及失职追责标准,形成“确权—控权—明责—追责”司法管理闭环。加强管理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建立司法管理全程留痕机制,明确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统筹推进“管案”与“管人”有机衔接,推进问责实践探索。
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也要管好办案的人。要加强内部协作,把责任归属、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紧密结合,业务部门、案管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政工部门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发挥检务督察的功能作用,相关问题线索及时依规移送检务督察部门处理,推动提升管理质效。严格落实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在“检察官办案画像”“检察人员综合履职画像”等客观数据基础上,常态化开展严格规范的司法责任调查,探索创新“一体化”司法责任调查模式,抓实做细追责惩戒工作。
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高效运行的检察管理体系,完善数字赋能的质效管控体系,优化协调贯通的内部监督体系。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促进执法司法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检察听证、检察开放日等制度,积极接受、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和检察办案。要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工作,探索群众实质性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有效路径,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作者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泽锋)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